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永吉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永吉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永吉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任免縣人民政府各辦、局的主任、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職務;
(十一)任免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職務;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三)在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四)在永吉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